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1)非出租非住宅房屋拆迁,
(2)公共租赁非住宅房屋拆迁,对业主的补偿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被拆迁房屋价格×80%。(3)拆除房管部门管理的非住宅房屋,
(4)拆除房管部门租用的宗教团体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对业主的补偿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为:货币补偿=市场评估价×80%。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周转补偿和激励补偿。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按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分类,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居民因临时安置或寻找临时住所所带来的不便。按临时居住条件备案,按被拆迁房屋居民人口按月补助。
(3)奖励补偿:用于鼓励被拆迁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自愿放弃部分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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