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解释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耐心引导和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经调解员签名、调解组织盖章后生效;仲裁庭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优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发生的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2)明确了仲裁机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规范了政府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建立了仲裁员管理制度,从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既符合仲裁的一般原则,又有必要的行政支持。(3)明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和方式,实施仲裁申请,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仲裁协议,规范仲裁受理制度和仲裁程序,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和答辩。(四)明确了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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