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2、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应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违反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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