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质权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而留置权的标的只能是动产。
2、成立基础不同,质权因双方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以法律规定而设立。
3、留置权可以因留置物灭失或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质权只能因质物丧失且不能返还而消灭。
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的先后顺序
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的先后顺序为如下
1.留置权。
2.已登记抵押权。
3.质押权。
4.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故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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