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作为某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属争议时,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来解决纷争,确认权利。
关于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
(一)《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证书和证明的样式以及印制标准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各地必须严格遵循。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印制、发行的组织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印证书和证明的印刷企业。确定后的印刷企业须报部备案。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承印证书和证明企业的管理,确保承印企业在统一组织下,严格按照印制任务书确定的证书证明种类、数量和编号,依据证书和证明的印制标准,开展证书和证明的印制工作;确保承印企业不擅自印制、销售证书和证明,不擅自将证书和证明的印刷业务委托给其他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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