坠入地下室业主获赔40余万
时间:2023-06-06 21:30:58 1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海淀区某小区的业主李女士,因为站在遮雨棚上叫儿子回家吃饭,遮雨棚突然断裂,坠入深8米的地下室,留下了终生残疾。日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该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余万元。

李女士诉称,2010年10月23日上午10时,她到位于海淀某小区的儿子家探访。儿子住在一层,她就踩在儿子家窗户外天井的遮阳板上叫儿子回家吃饭,却不幸坠入小区地下室中。李女士经救治留下了严重伤残的后遗症。目前她腰椎以下无知觉,大小便不能自理。她坠入的天井下面的地下室深达8米,而且上面只覆盖了8毫米厚的塑料采光板,完全不能承重,也没有设置安全设施和隔离建筑,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开发商在建筑物质量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对她的健康权构成侵害。在她跌入地下室时,该天井附近没有任何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明知该天井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没有尽到《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的义务,导致她受到损害,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与她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物业公司辩称,事件的发生是因李女士踩踏阳光板,阳光板不能承受其重量,致其坠落。对此,李女士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开发商辩称,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是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公司不是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女士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女士的伤残程度属三级,累计伤残率85%。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踩踏遮雨棚可能会造成的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其自身应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开发商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包括本案涉及的遮雨棚,其应保证建筑物及设施的稳固安全,然而开发商在事发地周围并未设置防护设施及警示标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物业公司虽在事发后在该遮雨棚处书写警示标志,但仍不能排除其对该安全隐患所存在的过错,故其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7.6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李女士4.1万余元。宣判后,三方均未明确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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