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骑车被撞身亡家属获赔40余万元
时间:2023-06-05 09:15:56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崔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被撞身亡,崔某的妻子赵女士将出租司机宋先生及出租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出租公司赔偿赵女士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药费等费用共计40.8万余元。

2007年7月14日0时10分,宋某驾驶出租车撞上了醉酒骑车的崔某。崔某在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交通队认定,崔醉酒骑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宋某未做到安全驾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8年4月,赵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宋先生、出租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5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其中,43万余元死亡赔偿金,系参照2007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所得。出租公司称,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承担,限额外公司最多承担50%,且司机在事故中没有严重过错,对方醉酒骑车过错明显,只同意赔偿合理损失。保险公司称,公司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同意在死亡伤残项下承担5万元,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赵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要求重新计算死亡赔偿金等赔款数额。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案件死亡赔偿金应参照2007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1万余元标准,按20年计算,数额为43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5万元内先行赔付,剩余38万余元再由出租公司按80%赔偿。赵女士主张的停尸费等费用属因事故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应予支持;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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