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法院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有期限限制,一般要在5天内作出;情况紧急的要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保全的,要在5天内执行。对于财产保全的期限,根据具体措施和对象的不同而有区别。如果是冻结银行存款,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能超过三年。
财产保全期限新规定
财产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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