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迁房买卖纠纷问题
时间:2023-08-04 21:11:10 2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首先动迁房买卖是由于动迁房(动迁房又称动拆迁安置房,是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问题对居民的房子进行拆迁,而被安置给被拆迁人或者一些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特定的动拆迁安置人,除了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还受会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性政策的约束。当然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2、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对方要加价已经不可能了。多只能毁约。但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果到法院的话,你尽管要求对方继续按合同履行就可以了,不允许他毁约。付了违约金,还有按合同支付违约金

动迁房买卖纠纷有哪些处理途径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4、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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