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第六条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这就是持续经营假设。持续经营假设指会计个体的经营活动将按照现在的形式和既定的目标无限期地继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计主体不会进行清算,它所持有的资产将按照预定的目的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耗用、出售或转让,它所承担的债务也将如期偿还。
持续经营假设是整个权责发生制会计大厦所赖以建立的基础。例如,资产的计量尺度有历史成本(购买成本)、重置成本、现行市价、变现价值等多种形式。在一份财务报表中究竟采用哪一种计量尺度,就与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下去这个前提有密切的关系。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企业拥有的资产是过去交易的结果,应按照历史成本而不是现行市价进行计量;同时,由于资产将按照预定的用途加以使用,不会在近期出售,因此不能用变现价值来记录。又如,由于企业持续经营,固定资产的投资就不必在固定资产购买的当期作为一笔费用计入企业的经营成本中,而是可以资本化,在以后的经营期内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分期地、逐步地计入成本中,这也导致了“折旧”的概念和相关的会计处理。
在负债方面,由于企业持续经营下去,对他人的负债会按期偿还,因此,将企业的负债区分为流动负债(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并在财务报表上按照流动性以及到期时间来排列,这些会计信息就是有意义的。
持续经营假设的反面就是清算。如果企业破产、被他人兼并或者与他人合并,企业必须进行清算。此时,持续经营假设就不存在了,它导致原来的资产计价、债务清偿、收益确定、费用递延、折旧、摊销等一系列的会计方法都必须发生改变,财务报表也必须重新编制。例如,在破产的前提下,企业要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负债不必再按照长期与短期分类排列,因为所有的债务都必须马上偿还。资产也没有必要保持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的分类,因为所有的资产都要立即变卖,用于偿还债务。而且,既然资产是用来偿还债务,它就必须按照清算时能够变卖的价值来进行估价、记录,原先账面记录的价值——即资产的历史成本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又如,在企业被他人收购或者兼并其他企业的前提下,为了合理确定购并价格,计算新企业股东的权益份额,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资产都要进行评估,按照当时的重置成本而不是账面成本(即历史成本)对资产进行计价,并编制新的资产负债表。因此,改变“持续经营”这一前提条件,将会从根本上改变会计信息的内容,从而描绘出完全不同的企业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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