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方法
律师须查阅如下文件:
1、出资人的购买凭证、发票、登记证明等能证明权属的文件;
2、对实物价值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3、权属转移证书、手续,并实地查看;
4、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当时公司法许可的范围;
5、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二、审查要点
1、该实物是否为出资人合法所有;
2、该出资是否有权属瑕疵;
3、该出资是否办理了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4、该实物出资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5、该实物是否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是否具有经济价值。
附:《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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