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最新规定,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辆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的通知取车期限);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在鉴定期限的情况下,事故车辆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65天(其中6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的通知取车期限);但当事人一方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在这种情况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和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扣车时限会延长一倍。如果交警超过上述期限扣留汽车,将被非法扣留。
出交通事故扣车期限多久
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结果,需要根据你的具体案情来定,具体可以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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