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债务能够履行,避免债权得不到实现,债权人一般都会要求债务人用车子、房子这些有价值的作为担保,或者是用保证人来做担保。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用车子、房子来实现债权这比较简单,问题是只有担保人,保证人一定要履行保证责任么?可不可以行使抗辩权呢?
事实上,保证人行使抗辩权要看主合同的情况还有具体的保证方式。
一般情况下,都是在签订借款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之后附带担保,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等我们称之为主合同,附带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那么如果主合同的都没有效了,那么保证人也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了,即享有主合同无效的抗辩权。
其次,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决定其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所谓的先诉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借款合同,债务人有钱可以清偿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一般保证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债权人没有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时的保证人需要承担较重的保证责任。
最后,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和上面所说主合同无效的抗辩权并不矛盾,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一样可以行使主合同的抗辩权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担保在日常越来越普遍,为了避免自身承担不必要的责任,要明确保证的方式,要是陷入保证合同纠纷的,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
一、我国债法怎么看是否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不再是一般保证人所的专属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中国《民法典》于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依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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