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新购置物业进行验收时,倘若发现存在显著的质量问题,尤其是当这些问题触及到主体结构的不达标且经过相应的验证程序进一步确认此情况属实,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的第九条的规定,业主可以有权利选择向相关部门提交退房申请。该条款明确地阐明,如果因为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未能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导致无法将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或者虽然已经交付给了业主,但是经过更深入的检查后发现其仍然未达到足够的合格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契约并追求开发商因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补偿他们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值得关注的是,该解释中的第十条第一款亦明确指出,如果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到业主正常的居住和使用功能,业主同样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寻求赔偿与损失之间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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