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的风险有: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等。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房产进行抵押的的,需要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一、船舶抵押要不要有船舶登记证书?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船舶进行抵押的,要押船舶登记证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抵押权人就可以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而要设立对船舶的抵押物权,需要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提交船舶登记证书等材料;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去哪个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房产抵押登记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携带好相关的资料,比如说抵押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贷款合同、身份证、评估报告等,同时办理抵押登记还需要审核,因此并不是当天提交申请,当天就能出结果。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规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权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民法典》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
(三)由于抵押权是从权这一物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担保物权,即限制物权,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权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等处分,以避免担保悬空,所以登记机关只能从不动产的交易权属登记机关中指定,不能委托其他部门。
(四)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鉴于我国各地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体制差别很大、有多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我国执行的的是抵押登记有效制度,就是必须到房产登记部门作抵押登记抵押才有效,但我国房产部门只对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抵押登记,个人和企业拆借资金不予受理,所以说即使把房产证放在你处,抵押也无效。保险的就是过户到你名下,还钱过户回去。
三、预告登记的效力是什么
(一)排他性效力
签订转让合同后,在房产尚未交付之前,就存在着同一房产被再次买卖或者被抵押的可能性,也存在着受让人要求转让人交付房产的债权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实现的风险。经过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债权转化为准物权,债权的义务主体成为了不特定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以阻断其他人取得房产权利的可能性,防止转让人一房多卖以及将房产抵押的风险。
(二)登记顺位保证效力
房产物权的变动登记,也可能是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并存的物权所为的登记,为了防止未来可能发生的在同一物之上多项物权并存和竞合的矛盾,预告登记能将各项权利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预先予以排列,并按照该顺序为每一个物权确定一个实现的顺序。如建设单位申请在建工程第一次抵押预告登记后,又对在建工程余额申请第二次抵押预告登记,则在实现抵押权时,第一次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应排在第二次抵押权实现之前,这就是顺位保证效力。
(三)破产保护效力
预告登记的权利已经物权化,是具有了物权效力的请求权,因此应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即当房屋所有权人陷于破产时,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优先破产债权的效力,预告登记所指向的房产不列入破产财产,使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
(四)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是指将来的房产无论转让人转让给谁,或者房产被谁占有,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人只要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后,都有权向房产实际占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权或者通过处分房产获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的权利。如甲向乙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后乙又将房屋转让给丙后,卷款逃跑了,这时,当乙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丙搬迁,将房屋强制过户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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