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实施避险行为。在这要注意和民事行为中的紧急避险的区别,如果属于民事行为中的紧急避险,主要是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对于紧急避险行为人原则不以犯罪处理,例外情况下如果避险过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须承担一定刑事责任。具体条文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人对于造成的损害,原则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造成不应有损害。至于紧急避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也需根据案情分析险情来源、避险措施是否适当等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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