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关情况离婚的,无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不忠不仅是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案件之一,也是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之一。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单位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篇规定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姻篇规定的婚前财产是这样的:我国对婚姻关系采取的是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只有办理结婚登记后,男女双方才算婚姻关系,那么婚前财产自然是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男女获得的财产,在结婚后获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前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不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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