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和假释区分在于减刑是减轻刑罚的制度,而假释是附条件地释放的制度。减刑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服刑中的犯罪分子变更原来判决的刑罚,减轻其刑罚的制度。而假释是指执行原来判决的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十三年以上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且没有在犯罪的危险时,可以附条件地将其释放的一种制度。
怎么区分减轻处罚和减刑
区分减轻处罚和减刑的方法:
1、减轻处罚是指犯罪分子在被判处刑罚前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后,根据其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法律规定对其本应受到的刑罚进行减轻处罚的行为;
2、减刑是指所有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在具有法定减刑情节的情况下,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依法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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