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通过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来解决。补充侦查是为案件提供足够证据资料,重新进行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
公安机关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搜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通过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来解决。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补 充 侦 查 : 为 案 件 提 供 更 多 证 据
按标题:补充侦查:为案件提供更多证据
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收集、固定和证明案件事实,进一步明确案件中存在的证据。通过补充侦查,可以更好地还原案件真相,提高诉讼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在补充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各自的责任。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和信息,并配合开展相关的调查工作。人民检察院要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人民法院要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补充侦查建议,及时决定补充侦查的案件,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并不是重新审理案件,而是对已有证据进行补充和修正,以便更好地证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通过补充侦查,可以更好地固定和证明案件中的关键证据,避免因证据不稳定而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同时,补充侦查也有助于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使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更加满意。
因此,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它有助于更好地收集、固定和证明案件事实,进一步提高诉讼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通过它为案件提供更多证据,更好地还原案件真相,提高诉讼的公正性和公正性。在补充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各自的责任,需要积极配合,共同完成这一重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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