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本政策
一、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项目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①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南京市民卡;
②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
③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④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
⑤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⑥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基金不予支付:
①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②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
③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止的;
④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
⑤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二、保险补缴
因用人单位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原因造成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的,自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个月内补足欠费及滞纳金的,计算连续缴费月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欠费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
三、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①门诊产前检查费用;
②分娩医疗费用;
③生育并发症;
④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⑤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⑥生育津贴;
⑦妇科专项检查。
四、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五、参保缴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0.5%按月缴纳;逾期未缴纳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
六、对象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应当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2、部、省属和外地驻宁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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