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携带迁入地的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出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迁入地派出所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颁发《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携带《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
4、持《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退伍军人户口异地落户
退伍、转业军人办理落户手续,凭如下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1、市(县)级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2、接收单位或接收村(居)委会的证明或拟落户地的户口本或《房屋所有权证》。
3、有随迁家属、子女的并存《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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