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诉讼中发现对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行为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可以少占或不占。
如果一方在起诉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也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或者财产已清点并责令保管,另一方仍有实施隐瞒、转移、变卖、毁损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扣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离婚后才发现另一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一方发现对方隐瞒、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之日起计算。
恶意转让财产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8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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