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多久过户
时间:2023-06-28 10:10:07 1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范围内过户,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协商决定过户时间。未如期过户属于违约,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一般购房合同上有违约日期吗

只要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以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一方有违约行为的话,那么另一方就有权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通常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卖方应该赔偿买方。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二、房屋买卖交易当中有关户籍迁出问题的常见问题

1、极少部分不负责任的房产中介及疏忽大意的房屋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未就卖家户口迁出问题进行约定,这在若干年以前比较普遍,最近几年随着房屋买卖市场的日益规范化及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将户籍迁出意识的提高,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一般均会有所规定,甚至在明知所购房屋没有户籍的情形下,买家也会要求卖家不得迁入户籍或若迁入户籍得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以经济赔偿金形式要求卖家户口迁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房屋出卖人应当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将该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如逾期未迁出,则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赔偿经济损失”。

3、以违约金形式要求卖家户口迁出。这一条款在目前房产交易市场中最为常见,比如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将该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如逾期未迁出,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每日多少元或以总房款的万分之几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户口迁出时止。

4、以扣留购房尾款的形式要求卖家户口迁出。比如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将该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如未按时迁出,买受人可将购房尾款暂扣,直至户口迁出时止。该条款约定的户口迁出最后时间可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支付最后一期房款的时间一致。

三、购房者遇到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

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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