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划分则决定了在此范围内人民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程度和深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不予审理。对于羁束行为,相对方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自由裁量行为,如果不是显失公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羁束行政行为有哪些
羁束行政行为有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等。羁束性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为的范围、方式、程序、手段等内容,而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法实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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