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是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而制定的法规,2015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5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如下:
1、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2、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3、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4、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5、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6、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激发、调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按绩及时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从严;
(五)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奖励工作。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政工部门做好奖励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奖励经费应当列入各级公安机关年度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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