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的付款方式是什么
时间:2023-03-05 08:30:31 3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采购合同的付款方式如下:

1、现金、支票、汇票;

2、预付款、货到付款、分期付款。这部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货物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装运港和目的港、支付方式、保险条款、检验条款、异议索赔条款、仲裁条款和不可抗力等,以及根据不同货物和不同交易情况加列的其他条款,如保值条款、溢短装条款、品质公差条款以及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一、无效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是否有效

无效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是有效的。

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仲裁或诉讼的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则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仲裁法第

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二,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受诉人民法院的条款,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三、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对标的物质量或技术的品种发生争议,在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前,应当将标的物送交双方认可的机构或科研单位检验或鉴定。这种解决争议方法的约定出于双方自愿,不涉及合同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应当承认其效力。

第四,法律适用条款。依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1中的规定,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然,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当事人就法律适用条款所达成的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二、订立行纪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什么

订立行纪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如下:

(1)明确合同主体;

(2)委托事务的种类(合同标的);

(3)价格;

(4)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

(5)酬金在合同中应明确行纪人应得的酬金数额、给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6)保管责任在合中应载明委托人要求行纪人在购销货物时的保管责任,特别是在寄售货物时,须对所寄售物品情况详细明确于合同条款中;

除应明确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外,还应对包装、瑕疵等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7)违约责任;

(8)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在合同中应约定,当发生合同纠纷,双方自行协商不成时,是选择到某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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