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办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时间:2023-05-30 10:44:44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分局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流产(引产)的;

(三)工作年限一年以上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流产(引产)的;

(四)缴费年限满一年以上的。

二、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流产(引产)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申报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须填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顺产、剖腹产、多胞胎或死胎引产(7个月以上)的,须提供有效病历、医院证明和住院医疗费用单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申报女职工流产(引产)待遇的须填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流产(引产)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女职工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的原件。

三、办理业务时间

每月5—25日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的时间。

四、服务承诺

(—)自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单位;对符合规定的,通知单位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或《流产(引产)待遇审批表第三联。

(二)自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的次月15日前,将核准的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拨到单位银行帐户,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五、办事管辖

参保单位办理上述有关业务时,按归属分别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或分局待遇核发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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