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时签订赠与合同,之后称当时被胁迫,这样的赠与合同有效吗?昨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赠与行为有效。
2007年6月,李军和相恋女友晓晴在郑州市惠济区购买一处住房,首付由两人共同出资,李军为房屋所有人,晓晴为共有人。2010年两人分手。分手后,李军和晓晴签署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晓晴将属于自己的部分房产赠与给李军,并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
2013年,李军打算将此房卖掉,让晓晴协助办理银行贷款解押及房屋过户遭到拒绝后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晓晴说分手后李军经常骚扰她,她是受胁迫无奈之下才和李军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公证方式赠与房产,属于法定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据此,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为李军单独所有,晓晴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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