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怀孕妇女的行为未对社会产生明显危害性时,不应被判处监禁,而应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等监管手段进行处理。
如若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过程中,发现在押犯然正处于妊娠期阶段,则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即时启动物理具体程序上报至上一级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作出公正的改判决定。
人民法院如在执行死刑初期便注意到下列任一情况的存在,都须中止死刑执行,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亲自裁定核实:
(1)在执行前突然发现原判定罪量刑可能存在误差;
(2)在执行前罪犯揭露出其曾参与过严重罪行或其他极大立功行为,可能需要修正原有的判罚结果;以及
(3)罪犯正处于孕育时期。
《刑事诉讼法》第67条
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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