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人类文明正步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代。但是,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无纸性、瞬时国际性等特征彻底改变了传统的贸易观念,通过固定场所进行营业和销售的常规经营形式被打破,经营者可以不设立常设机构而通过网络从事经营。这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而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以网络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中税收管辖权上。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
(一)电子商务下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矛盾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以至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效。
首先,网络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困难。
其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这将造成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进行。实际上,一系列国家避税地已采取措施促使自身成为建立网络服务的理想基地,甚至还开展了推销自身电子商务硬件设施的宣传活动。
(二)对国际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最大受益者主要是发达国家应否对国际电子商务免征关税,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积极倡导对国际电子商务永久性免征关税,而以印度、巴基斯坦等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坚决反对对电子商务长期免征关税。
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有必要充分考虑到网络技术发展这一新因素,重构常设机构概念,以维护收入来源地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三、构建适应跨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建议
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电子商务将对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应从税收的角度来规范、保护、引导、鼓励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
(一)坚持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的原则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全球性特点,任何一次交易都可能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管辖。因此,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各国的政策立场,构建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才是解决问题的明智选择。税权不仅包括了国家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而且还包括了由此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所带来的税收收入的分配权和使用权。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没有能够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税收立法权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占有和行使。因此,加强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税收立法就相当于牢牢掌握了税收主权,也在未来制定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时获得更大的主动权。
(二)消除税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不够完全或部分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通过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确立税法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确定性和适用性,明确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基本态度、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案,使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具有确定性和明确性,也使电子商务投资者、经营者和参与者的税收负担具有确定性、公平性和合理性,从而使其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安全性,并能从中得到合理的商业预期,以鼓励和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6]
1.通过立法,确立电子或数字化签名以及电子文档的法律效力,并规范各类电子文档的格式及操作规定,以便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留有痕迹、全球统一的交易轨迹。
2.建立获得网络域名的新规则,要求网络用户的域名中必须建立方位性域名段,并通过汉字、数字或英文标注,确保网络纳税人身份的空间有序性。
3.通过立法规范企业财务软件,在财务软件中加设新规则,以强化税务机关对企业财务的监控。特别要规范企业财务的修改权限、修改痕迹保留方法和保留年限、税务机关调用企业账务法定接口的设置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7]
4.通过立法明确税务机关对海关、银行以及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访问权,保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开展获取足够的信息。
(三)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发达国家之所以要求对电子商务永久免税,是因为电子商务对其既有的税制结构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而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或地区则强烈反对,因为电子商务将把生产和贸易为主的税源转向以服务为主的税源,并且利用避税地轻易实现利润转移,会给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造成重大税收损失。[8]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同样的税收风险。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征税范围也未扩展到所有服务领域;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比重偏低,征管力度较弱。高比例的增值税收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有可能使税收收入受到强烈的非意愿性减税冲击,而且征收电子商务税的成本很高。[9]因此,我国只有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适时调整税制结构,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四)加强国际间税收政策的协调和税务管理的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各国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税务处理方面的冲突,会越来越多并越来越激烈。目前的协调和协作机制,已远远不能适应客观上的需要。双边协约的形式,直接税的范围,有限的情报交换,一定程度上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众多的条款保留,等等,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状态下跨国交易的税收适用冲突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和适时建立新型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总目标为:
1.将间接税适用时的法律冲突也纳入协调机制的作用范围。
2.把国际协约的形式从双边协约逐步转换为多边协约。
3.允许税收管辖权的跨主权延伸,建立委托代征税款的制度。
4.在各国间建立起协调和类同的税收制度,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一致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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