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运人并非可随时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其请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时间应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运输合同,但是应赔偿承运人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2、货物运输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了货物托运人处于一种弱势状态,为了更好的保障托运人的权利,也为了保障承运人对于合同的信赖利益,所以一方面法律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的变更解除合同的特殊权利的构成要件:一是时间节点上,必须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之前。二是权利内容包括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变更收货人。三是权利的行使的代价在于要赔付相应的承运人的损失。
一、国内公路运输合同
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具体的内容如下:
1、托运方、承运方的具体信息;运输的货物信息、运输时间、运输方式、质量与要求、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2、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运输的费用计算、托运方、承运方、收货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免责条件;
3、合同协议的份数确定;托运人、承运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二、快递损坏应该怎样赔偿
快递损坏的赔偿方式:一般由承运人进行赔偿。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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