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补充
时间:2023-06-07 18:52:34 2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深国税发[2000]603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为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0]130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贯彻落实总局的通知精神,市局补充如下:

一、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点的确定

为了全面准确核定我市地产卷烟消费税出厂计税价格,经与主管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以下单位为卷烟出产价格、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点)。(单位名单略)

二、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计算方法

(一)出厂价格信息、产地零售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以半年为一个卷烟价格信息采集期,每半年填报一次价格信息资料。

(二)卷烟生产企业所采集的出厂价格信息,应包括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深圳市以外其他地区而本地区不作销售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应通知税务机关,由市局商有关地区税务机关采集。

(四)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应将本期零售的所有地产卷烟,分牌号、规格逐一按各自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一牌号、规格地产卷烟的条装平均零售价格填报有关报表。

二、卷烟价格信息报送时间及程序

(一)各信息采集点应分别在当年6月5日前、次年1月5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所采集的卷烟价格信息报送税务主管分局。

(二)税务主管分局接受集点信息后,将本辖区内采集点所采集的信息汇总,按照规定填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附件二)、《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四),于当年6月10日前、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市局流转税处。

(三)市局流转税处接收税务主管分局信息后,按照规定汇总填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附件二)、《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四)、《甲、乙类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五)和《甲、乙类卷烟计税价格申报表》(附件六),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本规定从2001年起执行。为了测试卷烟价格信息计算机软件性能,今年底各信息采集点以2000年全年的数据为一期填报,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报送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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