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86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湘国税发[2003]48号)收悉。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规定,现对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生产的16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
企业名称卷烟牌号烟支规格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长沙卷烟厂白沙金世纪24.5×(64+20)硬盒翻盖137.9长沙卷烟厂白沙银世界24.5×(59+25)硬盒翻盖62长沙卷烟厂盖白沙(特制精品)24.25×(64+20)硬盒翻盖41长沙卷烟厂盖白沙(宽版精品)24.8×(69+25)硬盒翻盖47.58常德卷烟厂芙蓉王(蓝盖)24.2×(56+28)硬盒翻盖165郴州卷烟厂金盖华人25×(64+20)硬盒翻盖26郴州卷烟厂红盖华人25×(64+20)硬盒翻盖23.4郴州卷烟厂特醇红盖相思鸟25×(64+20)硬盒翻盖11.7零陵卷烟厂蓝盖九子龙25×(54+30)硬盒翻盖54.5零陵卷烟厂红盖九子龙25×(64+20)硬盒翻盖40零陵卷烟厂黄盖九子龙25×(64+20)硬盒翻盖22.06零陵卷烟厂盖猫头25×(64+20)硬盒翻盖21.79零陵卷烟厂软猫头25×(64+20)全包装14.9新晃卷烟厂梅红云湖25×(64+20)硬盒翻盖11.03新晃卷烟厂盖红云湖25×(64+20)硬盒翻盖9.5新晃卷烟厂佳品云湖25×(64+20)硬盒翻盖8.68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对交易价格变动卷烟,按照5号令规定,将于2003年10月再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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