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的
时间:2023-05-05 21:23:36 4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11-22生效日期:1999-11-22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辽国税二[1999]195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附件: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2.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附件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卷烟生产的企业。三、本办法所称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在2137元以下(不含2137元)的卷烟。四、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35%(即消费税计税价格<产地市场零售价格/(1+35%))时,视为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计税价格由省国税局予以核定。五、产地市场零售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

全文4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消费税 最新知识
针对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的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的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