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
您目前的职位:首页-政府宣传-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第23号)
为了为适应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需要,制定并公布《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总干事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办法(暂行)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设立条件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代理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合伙协议)
(二)有指定数量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有必要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有不少于3万元的资金,(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五)律师事务所申请专利的,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代理业务,律师事务所三名以上专职律师应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
II。发起形式
申请设立合伙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应当由五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并以专利代理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三、出资发起人的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资格;(二)专职专利代理业务;(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组织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与全国正在使用或正在使用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
合伙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为其所在城市的名称+字体大小+“专利局”;有限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为其所在城市的名称+品牌名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提供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v。申请材料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2)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
(三)验资(出资)证明
(4)资格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专利代理人证(五)人员简历与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证明(七)其他证明材料(七)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业务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设立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2)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专利代理业务的函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
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2)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提交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预先核准决定,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通知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审。经预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项(工商登记、注册、注册)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三)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专利代理机构登记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协会申请《专利代理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申请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参照本条前述规定进行审批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