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1.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协议或者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清算办法以及全体股东签章等事项。)
3.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项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指代理记账机构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制定的本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申请人应对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手续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办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申请手续。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
电话:024-2287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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