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不动产确认登记及其转让、抵押、变更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2-06 16:48:49 1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土地申请登记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份

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公安机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国土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国土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

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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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5

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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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场受理

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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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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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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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0.5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准予行政确认制作《不动产登记证》,不予许可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下载][下载][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下载][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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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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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准予行政确认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不予许可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证照模板预览

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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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路242号毕节市国土资源局二楼1号、3号、5号不动产登记窗口,坐公交车7路、3路、K3路、9路在兰苑站上/下车,步行200米左右。

五、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毕节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地役权;

6、抵押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保使用权。其中,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黔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证,确认使用权。第6条第一款:依照《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批准改变或者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13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13条:公告期满,土地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第2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权限,负责土地登记工作:(一)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以及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本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三)依法取得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四)本条(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权利,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上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3

法定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25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25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4

法定依据

《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第29条第一款[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第29条第一款: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登记,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第32条: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必须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5

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6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12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7

法定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第3条[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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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第3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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