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上海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3.上海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上海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一、上海落户的主要方式
上海落户主要有以下六种方式:居转户、应届生落户、留学生落户、引进人才落户、投靠类落户以及创新、投资、企业人才落户。每一种落户方式都有不同的分数计算规则。居转户需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社保),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并有相应的职称,但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可以无职称。非沪籍应届生落户则根据学历、英语成绩、获得奖项等进行加分计算。投靠类落户主有三类,分别是夫妻投靠、子女投靠、老人投靠。引进人才落户方式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上海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最后一种所面对的对象则是创业人才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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