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的司法拍卖程序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负债人应当继续履行其相应的还本付息责任。当法院主导的资产拍卖环节顺利完成并得到妥善处理之后,倘若能够公平合理地满足债权人的权益,则先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便可正式解除。然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依然无法全额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将合同抵押下的拍卖所得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在此种情形之下,拍卖所得的资金将首先用于偿还金融机构以及案件中的债权人。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无力偿付的状况,仍有未清偿的债务存在,相关的金融机构将采取其他途径,例如追讨欠款等手段来回收债务。倘若最终的拍卖收益超过了所欠债务总额,那么在金融机构收回债务款项之后,他们必须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然后才能够将超出部分的拍卖收入全部纳入自己的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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