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医疗纠纷,目前有两条渠道解决:
一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这须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二是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即当事人认为医院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通过获得赔偿金来讨回公道。面对当前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人民法院也加大这类纠纷的力度。
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审判工作会议,专门对审理医疗纠纷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提出了以下指导意见:一、要正确区分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界限,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二、医疗事故鉴定只能作为法院审理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三、要实事求是地确定赔偿数额。上述指导意见属于司法解释范畴,即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执行的法律。鉴于前一种解决渠道存在诸多局限,无疑通过民事诉讼不失为一种较好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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