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隐瞒自身对房屋不享有完整物权的事实出售房屋,而中介公司亦未就按揭贷款事宜尽说明义务,诱导买家签订购房合同。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卖家和中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代理人竟是真卖家买房不过户只为少交税
2011年6月,家住重庆合川区的温俊良夫妇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向龙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系温俊良夫妇和龙某的代理人陈晴签订的,合同约定卖方保证对该房屋享有完整所有权,并无存在隐瞒与该房屋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当天,温俊良夫妇支付了1万元保证金,并约定首付款之外的余款由中介公司为温俊良夫妇办理按揭贷款。
然而,当温俊良夫妇来到小区之后才知道龙某之前已将该房卖给了陈晴,而陈晴也已装修入住。
后经法院查明,早在2011年3月,陈晴就向龙某购买了该套房屋,为节约税费,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为方便陈晴日后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龙某还出具了一份委托书给陈晴,载明陈晴可代龙某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收取房款及办理过户手续等。
购房后不久,陈晴又决定出售该房屋。由于房屋未过户,遂决定以龙某的代理人身份出售房屋,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陈晴才是房屋的实际卖方。
明知不符合贷款条件中介却谎称可办按揭
该案中,不仅卖家存在欺诈行为,中介公司在明知温俊良夫妇均为60岁左右的农民,收入不稳定,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的要求的情况下,却一直声称可以办理按揭贷款,诱导温俊良夫妇签订购房合同,也属欺诈行为。
温俊良夫妇认为,陈晴和中介公司采取欺诈手段,致使其违背真实意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撤销合同,返还保证金。协商无果后,温俊良夫妇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合同可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陈晴系房屋的实际卖家,应由其承担卖方责任。而陈晴在签订合同时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享有房屋完整所有权及未隐瞒与房屋重要事实等约定,存在欺诈行为。
而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温俊良夫妇不具备贷款条件又欠缺了解住房贷款规定的情况下,未尽说明义务,致使温俊良夫妇盲目签订合同,也存在欺诈行为。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温俊良夫妇撤销合同、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中介公司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皆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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