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备受关注的《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昨(9月28日)通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的表决。经过三次审议的《条例》,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作了规定,对于被拆迁人合法享有的使用权的空地,应当单独作为一个补偿项目,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该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房屋补偿基准价格要开听证会
《条例》规定: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其未计入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给予补偿的,拆迁人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由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条例》规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分别在6月10日、12月10日之前予以公布。公布前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对此前争论较多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委托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由拆迁人提出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拆迁人从中选定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不得强行拆迁
《条例》规定,拆迁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人违法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同时,拆迁人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气以及封堵道路等手段,影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与其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否则,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文7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