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
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
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当然,如果有以下情形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
(2)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
(3)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举报人算证人吗
举报人算证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是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的。同样,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也是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的。除了上述的人不能做证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可以做为证人,不论他们的性别、国籍、职务、文化程度、经历等状况如何。所以,举报人是可以做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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