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汪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内共同买了一套房,购房首付款主要来源于程某婚前财产以及父母借款,房贷也主要由程某工资收入偿还。房产为夫妻按份共有,其中程某占99%,汪某占1%。后来程某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以房产证书登记为准分割;王某则要求平分房产。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夫妻双方各半分割,程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再审法院支持了程某的诉讼请求,房屋按房产登记份额分割。
再审法院支持程某的理由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对夫妻财产约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而采取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约定,不能机械地以夫妻双方之间有没有一份名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书面材料加以认定。其他具有夫妻双方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的内容书面书面材料,也可以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本案中夫妻双方签署的
《声明》已经约定各自享有的房产份额,可以作为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因此在分割房屋时应该按照约定各自享有份额。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取明确的书面形式。以本案为例,其实在声明里面只需要加上一句:“如果日后分割房产,夫妻双方按照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产权份额进行分割”。那么本案将不会如此蜿蜒曲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分房产问题比较复杂,不同的情况下分配的方式都不同,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解决。虽然已经离婚,但是在处理这些棘手问题,特别是关于财产的问题上,一定要心平气和地去处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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