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离婚养子女该由谁抚养
时间:2023-05-04 08:51:48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哺乳期的养子女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3款明确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1款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养子女,一般随养母生活,但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也可以随养父生活:一是养母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其他严重疾病,养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养母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养父要求养子女随其生活;三是哺乳期快满,养母坚持不抚养,而养父又积极要求抚养,并且抚养的条件较好;四是在不危害养子女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双方协议养子女随养父生活;五是其他原因,养子女确实无法随养母生活,如养母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养子女不利;养母品行欠佳或者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养子女等。

二、哺乳期后的养子女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3款明确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民法典采用了“协议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父母的意志,既可以随父方生活,也可随母方生活。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养子女,如果养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的,其中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是已经做过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二是养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是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是养子女随其生活,对养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养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养子女共同生活的。五是养父与养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养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养子女单独与养祖父母或者养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而且养祖父母或者养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养孙子女或者养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养子女随养父或者养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养子女的抚养

如果养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养子女的抚养已经有协议的,则不必征求、考虑养子女的意见,直接按照协议处理。如果养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养子女的抚养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应当征求并考虑养子女的意见,原则上可以尊重养子女的选择,并作为优先考虑的情节。如果养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不利,法院也可以作出与其意见相悖的判决。

四、协议轮流抚养

除了上述情况外,在有利于保护养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养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养子女,但前提是有利于保护养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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