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能否约定公司不承担债务?
时间:2023-03-14 20:50:34 1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约定分公司不承担债务,因为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由公司的法人承担,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不承担债务。

一、分公司涉及股权变更吗

分公司是不涉及股权变更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适格的民事权利主体,没有法人财产权,不是持有股权的适格主体,不能进行股权转让。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个人可以入股分公司吗?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可以入股。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能持有股权的民事权利主体。没有法人财产权,不是持有股权的适格主体。此外,入股是指公司成立后,原始地取得股东权。只要公司一方有增加股东的必要,投资方有购股投资的意思,双方一经合意,建立认购契约,即告入股。入股虽以契约方式进行,但不是私下约定(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必须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办理。新入股的股东,对于未入股前公司债务也应负责。

三、分公司可以具备法人资格吗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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