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庞某与丈夫苏某仅收养苏大和苏小两个子女,其抚养两子女直至成家立业。后苏某立下遗嘱表示将名下集资福利房归庞某继承、处置及支配。苏某去世后数年,庞某与苏大、苏小经法院组织调解解除了收养关系,但三方就这套案涉集资福利房的归属诉至法院。
本案例中,苏大、苏小主张苏某身患疾病,所订立的遗嘱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法院如何判决呢?
法院经审查遗嘱人苏某的在卷病历,查明其于2001年所患疾病为糖尿病、高血压,直至2007年订立遗嘱期间,没有证据显示其患有痴呆症、脑梗塞等病状,且此前所患疾病亦经治疗已出院,而案涉遗嘱订立的时间是2007年,在苏某本人在案涉遗嘱上亲笔签字的情况下,理应根据苏某在订立遗嘱时的精神情况、思维状况、表达能力等去评判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案涉代书遗嘱存在的瑕疵不足以否定其真实性。
最终法院再审维持原判,集资福利房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庞某享有及承担。
该房产该归谁呢?
在见证瑕疵方面,当事人多因对法律规范的陌生、对见证程序的不在意而忽视见证程序的要求和规范。一审、二审及再审均查明案涉遗嘱中的见证人确与庞某存在亲属关系,但并非直系亲属,且案涉集资福利房的归属与该二人并无直接关联。在订立案涉遗嘱时,除了代书人、见证人还有庞家、苏家的其他人员在场,苏家亦有代表在案涉遗嘱上签字,考虑家事处理由家庭关系亲近的成员参加并作出决策符合我国家庭传统文化模式,再审法院最终确定苏大、苏小提出的案涉遗嘱存在的瑕疵不足以否定案涉遗嘱的真实性。
本案例充分考虑个案情况,庞某作为苏大、苏小的养母,与去世的丈夫苏某将该二人从小抚养直至长大成人、工作成家,苏大、苏小作为子女、晚辈,应本着团结和睦、孝老爱亲的精神,积极修复亲情关系,共促良好家风,却与步入耄耋之年的养母庞某多次诉讼,造成老人居无定所、无家可归。再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逐项分析遗嘱所涉瑕疵,最大程度还原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让当事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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