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死亡后支付多少个月工资(一)参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执行。(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36号),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伤补助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4)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养老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烈士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关于办理转制科研机构提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省属各转制科研机构:
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科技厅三部门研究决定,同意按照老人待遇给予省属转制科研机构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粤劳社函(2004)182号文件规定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2006年开始按事业单位标准补待遇差。请各单位抓紧办理本单位有关退休人员的审核确认手续,并按照程序将有关资料认真如实填报(包括退休人员的名单、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提前退休时间、提前退休批准表等)。填报前,有关资料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按照程序报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并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再报省财政厅,同时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一:
关于办理科研转制机构提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函
(粤财社便函[2006]16号)
省科技厅法规处:
经研究,我厅同意按老人待遇给予省属转制科研机构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粤劳社[2004]182号文件规定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2006年开始按事业单位标准补待遇差。请抓紧办理有关退休人员的审核确认手续,并按程序报省社会保险局核定后将详细资料(包括退休人员的名单、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提前退休时间、提前退休批准表等)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广东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二: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已办理提前退休而未享受事业单位待遇的人员情况汇总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
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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