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行格式合同文本备案制度
时间:2023-06-09 09:11:40 4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通过格式合同方式实现交易越来越普遍,利用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利用格式合同实施欺诈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在使用自拟的格式合同文本进行经营活动时,因合同条款不完善、责任不明确而产生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也不在少数。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避免霸王条款出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经市政府同意,广州市工商局决定今年在全市实行格式合同文本备案制度。

一、备案对象

备案对象为含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格式合同文本。各工商分局按属地管辖原则,要求本辖区的企业,在使用自制的格式合同文本前向工商部门备案。要求备案的主要合同种类为:

(1)供水、供电、供气、固定和移动电话、宽带网、数字有线电视、邮政等合同;

(2)商品房(二手房)买卖、租赁合同;

(3)各类写字楼(市场、商铺)买卖、租赁合同;

(4)住宅、写字楼物业管理合同;

(5)家居装修装饰合同;

(6)机动车(二手车)买卖、租赁合同;

(7)中介服务合同;

(8)旅游合同;

(9)其它合同。

二、备案程序

(一)申报。格式合同文本备案,由拟制企业提交拟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二份和电子文本一份自行申报。

(二)审查。各工商分局根据拟制企业提交的格式合同文本,依法对其进行审查,对主要条款齐备,符合公平原则的格式合同文本予以备案。要求格式合同文本中的条款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责任;(2)加重对方责任;(3)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4)拟定对方放弃权利的内容;(5)限制对方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三)建档。对已备案的格式合同文本分类建档,专人负责,以备查询。

三、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部门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格式合同文本,要向拟制企业发出《行政告知书》,提出修改意见,要求企业予以修订。对有霸王条款嫌疑,经行政告知三次以上,拟制企业仍不接受修改的,各工商分局将拟制企业名单和相关证据报送市工商局合同处,由市工商局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委员会、行业组织,并邀请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费者代表进行点评,并将点评意见通过报刊、网站、电视、电台等媒体予以曝光。

各工商分局合同管理部门,对应备案而未备案就直接使用格式合同文本的企业,以及经告知后仍不接受改正的企业,在工商所综合管理系统中予以锁定,作为提示性信息,加强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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