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法人代表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和规定。法人代表作为企业法人的负责人,需承担代表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构成公司债务的总担保。股东的出资属于公司所有,在法律上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主体。
1.法人代表作为企业法人的负责人,负责代表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一旦成为法人代表,自然人格已被法人吸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以法人代表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构成公司债务的总担保。这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时,是用公司的资产来进行清偿的,公司资不抵债宣告破产,公司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来清偿公司的债务。虽然公司清偿债务时可以用股东的出资来清偿,但这时股东的出资属于公司所有而非股东所有,在法律上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主体。
出资额与公司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资额与公司责任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公司责任是指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出资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出资额则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的金额。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因此,出资额与公司责任之间存在一定比例关系。具体而言,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公司责任由股东承担;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公司责任由公司承担。
另外,《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额认缴的出资不因出资期限的延长而减少。这一规定表明,出资额与公司责任之间是相对应的,即出资额越多,公司责任也就越大。
综上所述,出资额与公司责任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股东在出资时,应当根据出资额认缴出资,并按照出资额承担相应的公司责任。
总之,法人代表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需明确自己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责任,而股东则需根据出资额认缴出资,并按照出资额承担相应的公司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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